释义 |
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不可以随意反悔。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在经过双方协商后自愿签订的,且不具有造成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的情形下,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应当遵守协议的约定。如果对方不履行的,可以将其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损害赔偿协议,如若反悔,一般不予支持。但如果确实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等情形,允许当事人有条件地反悔。 1、协议无效的情形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2、协议可变更或撤销的情形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争议最多的是赔偿协议是否部分无效或可撤销。按照法律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协议的、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的,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签订赔偿协议后的法律关系转变 当事人双方就侵权损害赔偿自行达成一致协议,应视为双方以协议排除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之适用,双方因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当事人双方一旦就赔偿问题依法达成协议,双方之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再受侵权行为法的调整,而是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由民法典予以调整。对于不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如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赔偿协议已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对于赔偿不足的,实践中,尤以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要求重新获赔之案件为多。“重大误解”是从意思表示角度说的,即在协议签订时当事人因某种原因对事态的判断出现失误,在抱有重大误解的心态下签订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而“显失公平”主要是从损害后果角度讲的。也就是说,被侵害的当事人的实际损失远远超过预期损失,并且这种利益差超过了法律允许的限度时,其可以“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撤销该赔偿协议。原则上,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一旦签署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就意味着赔偿关系生效,责任方就要按照约定给与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