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贷款诈骗犯罪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分析及其危害性 |
释义 | 所谓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行为;如果达到刑法第193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就构成了贷款诈骗罪。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出台的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将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犯罪的产生有其宏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其微观方面的原因。从宏观的角度分析,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新形势下,在新旧体制的交替过程中,有关金融活动管理的法律和制度跟不上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一些真空地带,内外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够健全、不够完善的缺陷,这些问题都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这些犯罪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势必将黑手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大肆进行贷款诈骗犯罪活动。而从微观的角度分析,贷款诈骗犯罪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有的金融机构负责人对市场经济形势下的贷款诈骗犯罪缺乏应有的警惕性和防范意识及防范知识,对保障金融资金安全的措施不得力、不落实。二是由于金融机构发展较快,业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培训工作没跟上,有的金融机构经办人员业务能力低下、对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缺乏必要的了解,有的金融机构经办人或业务主管、领导人员甚至经不起物质利益或其他利益的诱惑,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有章不循、违法放贷,导致金融资金被诈骗。三是有的地方领导为了自己的任内政绩工程,急于上项目,到处找门路引进资金,一些不法分子就投其所好,以引资、投资为诱饵,进行贷款诈骗活动。 贷款诈骗犯罪活动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和金融经营秩序的侵害和诚实信用市场经济原则的侵害。首先,在现代经济中,金融活动是市场不可或缺并发挥重大作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各个经济单位之间没有融资关系,各经济单位只能采取单干,根据自己掌握资金的状况量入为出,当储蓄不足时,尽管有效益极好的项目,也只能坐失良机;或者虽然有足够的盈余资金,但由于没有合适的项目而导致资金闲置。而借贷制度的建立,可以有效地克服以上弊端,使社会资源的充分有效利用和优化合理配置成为可能。而贷款诈骗犯罪,因不法分子从金融机构诈骗的资金多是用于挥霍而没有投入合法经营的市场当中,就必然破坏了金融活动的正常秩序,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优化配置。而且,贷款诈骗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往往经常导致金融机构背负沉重的坏帐、呆帐包袱,甚至导致其破产倒闭。其次,贷款诈骗犯罪活动将对诚实信用市场经济原则造成严重侵害,而这恰恰是人们所忽视的、更深层次的严重危害性。融资活动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诚实信用,而在金融市场中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活动越猖獗,其对金融活动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破坏程度就越大。通常,银行的信用往往被认为是我国信用体系的主体,是其它任何信用形式所无法取代的。而贷款诈骗,一方面对银行资金造成损害可能导致银行对其他储户承兑现金的延迟而信用度受损,另一方面导致银行对其他合法贷款客户的普遍不信任而延误了他们的最佳商机,从而对整个金融业务产生更加深远的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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