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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职工福利房可以买卖过户吗,职工福利房如何买卖过户
释义
    本文介绍了职工福利房和单位房产权交易的相关规定和流程。职工福利房的产权属于全体职工,可以自由买卖房屋,但需要向单位申请进行房屋买卖,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单位房进行房产交易时,需要查看房屋合同、土地证和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等资料,并经过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单位房产权确定后,可以进行房产买卖或等待一段时间后进行买卖。
    法律分析
    职工福利房的产权属于全体职工,因此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买卖房屋,无需征得他人同意。单位房的房屋产权是部分房屋产权的,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需要向单位申请进行房屋买卖,单位同意进行再次出售的房屋,所有权人才可以进行房产交易。
    2、单位房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需要先查看一下当时签订的房屋合同,看看房屋是否有出售的时间限制以及其他的情况的。合同内没有什么问题或是已经达到要求的,此类的单位房是可以进行房产交易的。
    3、单位房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要查看一下是否有土地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屋出售按照严格的规定来说是不可以的
    4、单位房进行房产交易的时候,土地证的性质也是决定房产交易的关键因素,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是不能进行房产交易的,即便是签订了购房合同也是无效的。国有土地建设的房屋才能进行房产交易。
    5、单位房需要经过单位同意才可以进行出售的房屋,房屋再次出售的时候,单位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单位房之前是出租的,租赁房屋的人有优先购买房屋的权利,这要看房屋的所属单位是否同意出售。
    职工福利房如何买卖过户
    1、房屋产权过户需要去当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整个过程跟正常的房屋买卖程序一样。
    2、产权所有人填写好上述申请表后,到原产权单位盖章并领取《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建档登记表》《房改出售公有住房完全产权评估价核定表》。
    3、拿单位盖好章的申请表到市房产局公房科盖章(需要10个工作曰左右时间)。
    4、完成后,带齐上述三张表及房改房相关资料回到房改办,需要带的资料有:房屋产权证、土地证、房屋所有权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需要查看原件及留复印件2份),(夫妻离异的提供财产分割协议书、夫妻一方已故的提供财产分割兑证书、未婚的提供未婚证明原件)。
    单位房产权确定以后,单位房就可以进行房产买卖,或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等待一段时间在进行买卖。单位房可以买卖与否,单位的意见也是一部分决定因素,而且单位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拓展延伸
    标题:['3. 职工福利房买卖过户攻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职工福利房逐渐成为热门的话题。而在此过程中,职工福利房的买卖过户问题也引起了广泛关注。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为您提供一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职工福利房属于国家所有,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此,在职工福利房买卖过户过程中,需要确保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其次,在出售职工福利房时,原单位及买受人需与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买受人还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购买职工福利房时的发票、产权证等,以确保房屋权属的合法性。
    此外,在过户过程中,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1. 原单位及买受人应积极配合,确保过户手续的顺利进行;
    2. 过户费用由双方协商承担,如涉及房屋装修、设备等,需在过户前协商处理;
    3. 过户后,买受人应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政策,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等手续。
    总之,职工福利房买卖过户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在操作过程中,需谨慎对待,确保符合法律法规。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
    结语:根据上述内容可知,职工福利房和单位房在房产交易方面存在差异,职工福利房的所有权人可以自由买卖房屋,而单位房则需要向单位申请进行房屋买卖,并经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交易。在单位房进行房产交易时,需要查看房屋合同、土地证等资料,确保符合要求。而职工福利房则需要经过单位同意后方可进行出售。对于职工福利房和单位房的区别,单位房具有优先购买权,而职工福利房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教师法(2009-08-27)\t第二十八条\t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三条\t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02-22)\t第四条\t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应当依照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其不发生物权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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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9:0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