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报请核准死缓的程序
释义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一、死刑复核程序流程是如何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在接到死刑核准申请后,应该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认为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
    二、死缓的核准权的规定是什么
    有下列规定: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二、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2、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3、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死刑缓刑执行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核准,无需上报。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
    第一百九十九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一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七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报请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同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应当裁定予以核准;
    (二)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三)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不得以提高审级等方式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6 15:2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