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担保人的风险承担范围 |
释义 | 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与风险:如果你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你将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贷款风险。如果被担保人不偿还或逾期未偿还贷款,你将先行偿还。只有被担保人正常还款且保持良好信誉,对你和自己买房没有影响。担保人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人无权要求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未被执行前免除偿还责任。担保人可以要求反担保。 法律分析 如果你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那你将从此与被担保人一起承担公积金贷款一切风险的连带责任。被担保人不偿还贷款,或逾期未偿还,都是由你作为连带责任人先予以偿还该贷款。如果被担保人正常还款,保持良好的信誉,对你就没有影响,也不影响你自己买房。不能用房产证更换担保人。 相关知识:担保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七条【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结语 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担保人,你将与被担保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承担一切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如果被担保人无法偿还或逾期未偿还贷款,你将先行偿还。只有被担保人按时偿还且保持良好信誉,才不会影响你自己购房。请注意,不能通过更换担保人来解除责任。担保人的法律责任包括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保证责任。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担保人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保证人则没有此权利。在一些情况下,如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可以减轻或免除保证责任。担保物权的设立和反担保的要求可根据民法典和其他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四章 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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