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权的影响 |
释义 | 再婚不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离婚夫妻双方想要变更抚养权的原因主要包括:直接抚养方不宜或无力抚养、子女由祖父母代抚养、未获抚养权方实际抚养子女达一定期限、未直接抚养方无法行使探视权、子女想更换直接抚养方。变更抚养权的渠道有两个:协议变更和另行起诉变更。法院支持的法定情形包括:一方因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法律分析 一,再婚不是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二,实践中,离婚夫妻双想变更抚养权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1、直接抚养方因故不宜或无力抚养 直接抚养方因疾病、服刑等原因,不宜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出现经济困难,无力再抚养子女。 2、子女由祖父母代抚养 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工种或再婚等原因不直接抚养子女,转交子女的祖父母代为抚养。另一方认为,祖父母单独抚养不适宜子女成长;部分祖父母在乡下居住,当地教育、医疗等条件不如未获抚养权方所在的城镇或城市,也不方便探视子女,故请求变更抚养权。 3、未获抚养权方实际抚养子女达一定期限 直接抚养方因工作地、生活地发生重大变化,经济困难,或离婚时子女尚小,暂不宜变更生活环境等原因,致使子女实际由未获抚养权方抚养,且达一定期限后,实际抚养方多以子女已适应生活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4、未直接抚养方无法行使探视权 生活中,部分直接抚养方采取变更居住地、子女就读学校等手段藏匿子女,阻碍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未直接抚养方以探视权被拒,不利于与子女的感情沟通为由要求变更抚养权。 5、子女想更换直接抚养方 因教育理念、生活习惯及再婚等问题,直接抚养方与子女间产生较大矛盾,致使部分子女在情感上更倾向于同另一方父母生活,并实际表达意愿。未直接抚养方便以子女意愿为由提起诉讼。 三,再婚并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通常来说,变更抚养权的渠道有两个: 一、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 1、自己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的; 2、请法院调解并制作调解协议确认的。为避免日后争议,如果协商一致,建议采用这种方式。 二、另行起诉变更抚养关系的。 法院会支持的法定情形: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再婚并不是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实践中,离婚夫妻双方想要变更抚养权通常有多种原因,如直接抚养方无力抚养、子女由祖父母代抚养、未获抚养权方实际抚养子女达一定期限等。变更抚养权的渠道主要有协议变更和另行起诉两种方式。法院会支持一些法定情形下的变更请求。因此,在考虑变更抚养权时,建议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通过法院调解来达成一致,以避免日后的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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