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父母与子女关系变化,影响监护权吗? |
释义 | 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保留监护权。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即使放弃抚养权,仍可以利用监护权进行监管。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时需要考虑支持原则和继续性原则,同时兼顾子女的意愿、年龄和性别。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仍有与子女交往、参与教育、监督抚养和管理财产的权利。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子女的权益做出判决。 法律分析 一、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护权 1、拥有监护权的,因为抚养权和监护权在法律上的定义本身就有不同的含义,如果只是放弃了抚养权只是意味着将抚养的权利交给了对方而自己不直接参与到抚养的过程之中,当对方不能抚养的时候还是可以利用监护权进行监管的。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一)支持原则: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离婚父母一方,必须就其个人品格、能力、职业状况及其与子女间关系而言,能较好地照顾子女(尤其对年幼子女最好能亲自照顾),促其身心健康发展。对物质条件与精神支持而言,更应强调对子女在心灵上、精神上的支持。 (二)继续性原则: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监护权行使的决定能使子女目前以及未来的教育、发展获得一致性。因此,在父母双方均与子女有良好关系的情况下,应考虑子女迄今为止大都与父母何方共同生活。 (三)在考虑上述两个原则时,兼顾考虑子女的意愿及子女的年龄、性别。必须注意的是,一般而言,子女的意愿往往因其年龄及动机而有所不同,并且如父母一方对子女的意愿有强烈的影响时,法院应对子女的意愿加以检验。 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或夫妻协议分居而未与子女共同生活停止行使亲权的父母一方,有与子女交往的权利(子女交往权的内容包括探视子女)、有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有监督子女抚养的权利、有为子女的利益必要时管理子女财产(全部或一部)的权利。该方应与对方达成书面协议,在符合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原则下,以何种方式适当履行对子女的上述权利。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判决。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然享有监护权。监护权的放弃仅意味着将抚养权交给对方,但仍可通过监护权进行监管。确定未成年子女监护权时,应考虑支持原则和继续性原则,并兼顾子女的意愿、年龄和性别。离婚后未行使亲权的一方仍有与子女交往、参与教育、监督抚养和管理财产的权利。在符合子女利益的原则下,双方应达成书面协议,否则由法院根据子女权益作出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五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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