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监管人员的一种合法权利。若在会见期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监管人员的相关权益受到侵害,可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1. 先在会见记录中写下对自己权益的声明,记录下当时的情况和违法行为。 2. 向会见室监管人员提出要求,如调换监管人员或更换会见室。 3. 向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相关负责人投诉,要求调查并采取纠正措施。 4. 如情况严重,可寻求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被监管人员有权与律师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八条:律师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律师行使职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三条:监狱应当保护在狱内服刑的罪犯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和制止其他罪犯和工作人员对罪犯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所条例》第二十条:拘留所应当保护在所羁押人员的合法权利,防止和制止其他在所羁押人员和工作人员对羁押人员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法律依据仅为部分,具体情况需根据不同案件进行综合考虑和运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