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赠与附义务的特征有哪些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赠与附义务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依据。赠与附义务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享有赠与物的所有权并承担一定的附义务。附义务赠与的履行顺序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第六百六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但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是有偿合同。 法律分析 一、赠与附义务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 1.附义务赠与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满足法律要求; 2.附义务赠与为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仅享有赠与物的所有权,同时承担一定的附义务; 3.附义务赠与的履行顺序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二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有偿合同吗 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是有偿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是指当条件成就时合同生效或失效。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结语 赠与附义务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满足法律要求。附义务赠与为单务、无偿合同,受赠人仅享有赠与物的所有权,同时承担一定的附义务。附义务赠与的履行顺序为:赠与在先,义务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一条和第六百六十二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不是有偿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共有第三百零六条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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