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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到检察院阶段多久能阅卷
释义
    法律分析: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之内宣布逮捕,宣布逮捕之后公安机关有二个月的侦查期限,在二个月内必须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移送审查起诉之前(也就是侦查阶段)律师是没权查阅卷宗的,只有案卷到了检察院,律师才有权利申请查阅卷宗。
    一、刑事案件办案程序时间逮捕什么意思
    (一)公安机关办案期限
    1、拘留期限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并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2、侦查羁押期限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检察院办案程序及期限
    1、拘留及批捕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
    2、审查起诉及补充侦查期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刑事批捕后还有什么流程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2.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可以继续刑事侦查:
    1)、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2)、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三、取保被告人能阅卷吗
    被告人无权阅卷。
    只有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才有权阅卷。即使辩护律师从法院复印的卷宗材料,也不能给被告人看。《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一,案卷属于国家秘密,真正能接触到案卷的人员就是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办案人员以及该案的刑事辩护人,除此之外人员非经允许不得阅卷。
    第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可以了解嫌疑人涉嫌罪名,采取强制措施状况等权利,但是仍然不可以阅卷。一直要到案件移送起诉到检察院以后,才可以完整阅卷,以便行使辩护权。
    第三,从侧面来理解被告人为什么不可以阅卷,案卷里面涉及证人、受害人如何陈述,以及公安机关的一些侦查手段,这些都是不便于被告人看到的。当然,到了审理阶段,这些证据都需要庭审质证的。
    第四,实务当中,被告人一直到判决以后,能拿到的除了一些法律文书通知书外,就是判决书了,律师仍然不可能把刑事案卷提供给被告人家属。
    因此,被告人及其家属都无权阅卷,办案人员和辩护律师都需要保守好国家秘密。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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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21:2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