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抚养能力的未成年的弟、妹,均有抚养的义务。 解决了孩子的监护问题的同时肯定还要考虑孩子的生活保障问题,其实很多时候亲人不愿意抚养孩子的原因就是因为自身经济能力的问题,如果服刑的父母有积蓄就理所应当按时提供生活费。可现实中大部分服刑人员是没有经济能力的,所以才会导致孩子无人抚养的情况。 亲属可以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补贴,解决孩子的生活问题。如果犯罪分子的亲属拒绝抚养,也可以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第三条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