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管制主要适用于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较小的刑事犯罪分子。 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一些罪行较轻的人在考虑给予适当的处罚时,要注意预防和改造的有效性以及资源的优化。对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没有必要关押,而将其留在社区内接受改造和监督,将有利于其工作和家庭生活,同时也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从而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管制和拘役不仅是执行机关完全不一样,这两种刑罚的执行方法也有很大的区别。对罪犯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法也体现了司法部门的用心良苦,因为并不是单纯的为了节省司法资源,关键是将一部分犯罪情节轻微的罪犯关押在监狱当中,也根本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改造。 一、拘役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一)拘役适用于罪行较轻,但又必须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由于拘役是一种较轻的刑罚方法,它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轻,但又必须短期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劳动改造的犯罪分子。 (二)拘役是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而不是像管制那样仅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一定人身自由。 (三)拘役是短期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拘役虽与刑事拘留、民事拘留、行政拘留一样短期剥夺被执行人的人身自由,但性质却不同。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而拘役则是一种刑罚方法,在性质、适用对象、适用机关、适用依据、适用程序以及适用期限与上述几种拘留措施都有明显的区别。 (四)拘役是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拘役所、看守所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而不是像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在监狱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