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具发票时要注意什么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购买方栏需要填写的内容以及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要求。购买方栏包括购买方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和账号。对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企业、非企业性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而对于非企业性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购买方栏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此外,自2018年5月1日起之 法律分析 “购买方”栏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购买方的全部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和账号)。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的单位(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8年5月1日起之后,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内的试点纳税人跟新办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来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以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的设置,在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着开票信息统一上传到税务机关。 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的发票时“金额”栏目应当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会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可以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其他栏次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票证的填开、核收、缴销过程中,需要填写或者核实的栏次。这些栏次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单据、不动产登记证明、完税凭证、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货物完税凭证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栏次应当真实、合法、完整、准确地填写或者核实。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对其他栏次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准确。 如果其他栏次填写不规范或者不真实,将会给纳税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因此,其他栏次的填写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税收票证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结语 购买方栏需要填写的内容包括购买方的全部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以及开户行和账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的单位(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二章 税务管理 第二节 帐簿、凭证管理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六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颁布的税收法律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税款征收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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