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否是正式发票或税务机关监制的其他收款凭证(公司原则上不接受普通收据入帐)(二)填写的抬头是否齐全的定额发票外(如餐费发票),应有完整的公司抬头“********公司”,有开票时间(增值税发票注意有无超90日抵扣有效期限)(三)开票项目或品名规格,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正确。不能只写“购物品一批”、“购文具”,如果品种较多发票列示不下请另附清单。金额超单张限额的,应分多张开票。注意发票字迹是否清楚(四)必须加盖对方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或公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这里的关键点是如何证明相关支出是必要及正常的支出。对于生产经营行为,内部原始凭证如成本核算资料、折旧资料等,可以作为合规凭证在企业所得税前抵扣。而对外采购货物及服务等,从税收实践来看,需要有合规的票据来证明,否则在对企业进行汇算所得税清缴时,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