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感情破裂的证据有以下这些: 1、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2、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3、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的证据,包括县以上医院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诊断书;患有精神病且无法治愈的医院证明;草率结婚当事人自诉及有关知情人证言、婚后仍无感情的陈述等等。 一、哪些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准许离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可以依法判决离婚(并非应当):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