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上摄影作品能否用于创作绘画作品算侵权? |
释义 | 非营利性使用已发表作品,需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构成侵权。但若以营利为目的,则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一系列情况下可免许可、免报酬使用作品,包括个人学习、介绍评论、新闻报道、教学科研、国家机关执行公务、艺术作品临摹等。此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限制。 法律分析 如果不以营利为目的,又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是不属侵权的。否则构成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结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以营利为目的且明确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的使用,并不构成侵权行为。然而,若以营利为目的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则构成侵权行为。该法条还规定了一系列情况下,可以在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作品,但需遵守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适用于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权利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六章附则第六十五条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在2021年6月1日前已经届满,但依据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仍在保护期内的,不再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著作权第二节著作权归属第十七条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三章电影发行、放映第三十一条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对正在放映的电影进行录音录像。发现进行录音录像的,电影院工作人员有权予以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对拒不听从的,有权要求其离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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