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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公积金启封什么意思
释义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启封是指恢复原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行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封存的职工重新就业或者与原单位恢复工资关系时,职工及其所在的单位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恢复正常状态。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由职工所在的单位办理。
    如果职工在原账户封存单位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只需填写《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清册》和《住房公积金汇缴书》,送住房公积金经办银行,即可为职工启封住房公积金账户。
    如果职工在其他单位就业,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需要从原单位或市管理中心启封的,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处理。
    一、重庆公积金联名卡办理有什么要求
    (1)职工有多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必须对该职工多个账户进行合并后方能办理;
    (2)职工因个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的,必须由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管员到所属分理处将该职工个人信息变更后方能办理;
    (3)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状态的,该职工账户必须启封后方能办理。
    二、公积金存缴规定
    公积金缴存是由职工个人公积金缴存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公积金缴存的公积金两部分构成,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个人公积金缴存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年度: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为一个公积金缴存年度。
    缴存方式:
    1、直接交存转账支票、现金(须填制《现金送款簿》)方式;
    2、通过银行汇款方式;
    3、委托银行收款方式;
    4、支取住房基金方式。
    缴存程序:
    (一)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表;
    2、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账户设立:单位设立或新录用职工,应自办理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办理要件:
    1、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设立登记表;
    2、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职工身份证号码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变更登记:单位或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动,应提供相关证明,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
    办理要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所需材料:
    1、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变更登记表;
    2、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注销登记: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办理要件:
    1、单位注销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申请表;
    2、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账户转移: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办理要件:
    1、职工调动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或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账户封存与启封:单位破产、撤销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
    单位应到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实行集中封存管理。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2、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汇、补缴: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按与中心约定的日期,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汇总表及汇缴变更清册;
    2、付款票据(支票、进账单或汇票等);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缴存基数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年底应发工资全额进行核定,每年调整一次;
    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每年调整时间由中心提前行文通知。
    办理要件:
    1、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2、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九)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办理要件:
    1、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或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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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6:1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