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存的程序都有哪些 |
释义 | 1、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2、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3、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一、提存权的法律效力 提存权是合法的。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提取标的物: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合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价款。 二、提存的条件及效力是什么样的 提存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效力如下: 1、自提存有效成立以来,债务人消除了债权人的债务; 2、标的物提存后,损坏、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3、债权人有权随时领取提存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一条债务人将标的物或者将标的物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交付提存部门时,提存成立。 提存成立的,视为债务人在其提存范围内已经交付标的物。 第五百七十二条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第五百七十三条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七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是,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但是,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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