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新版本的中韩国际婚姻登记所需材料指南 |
释义 | 中国与韩国结婚的当事人需要办理未婚公证书确认和结婚公证领事确认。中国当事人需持经中国外交部公证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确认。韩国当事人需将中国当事人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未婚公证书递交到韩国外交通商部申请领事确认,并将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婚姻状况证书递交到中国驻韩国使馆办理认证。双方在中国进行结婚登记时需准备相应材料。 法律分析 1.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确认(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 与韩国人结婚的中国人(以下简称中国当事人),在所在地公证处办理未婚公证之后持经公证的材料到外交部(领事司)申请认证。 中国当事人持经中国外交部公证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办理领事确认。 申请未婚公证书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未婚公证领事确认申请书(再接收时:附申核结果书)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户口底卡或微机卡 -未婚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结婚状况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离婚者: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判决,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丧偶者:死亡医学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2.韩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确认(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和中国驻韩国使馆) 中国当事人将经中国外交部认证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部)领事确认的未婚公证书寄给与其结婚的韩国人(以下简称韩国当事人)。 韩国当事人持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户籍誊本)和中国当事人的未婚公证书到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科)申请领事确认。 韩国当事人将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递交到中国驻韩国使馆办理认证。 申请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科)领事确认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原本(得到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 -韩国当事人户口原本(需公证) -中国当事人户口簿及居民证复印本 申请中国驻韩使馆办理认证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当事人未婚公证书原本(得到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领事确认的) -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韩国当事人户口原本 -出入境实施证明原本或出入境确认盖章的护照 -住民登陆证复印本 3.中国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结婚公证领事确认(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 韩国当事人持经韩国外交通商部领事确认的本人的婚姻状况证书前往中国,到中国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时,中国人的户口本上须注明与韩国人结婚之事实)。 婚姻双方当事人将在中国当事人所在地公证处办理的结婚公证书递交到中国外交部申请认证。 中国(或韩国)当事人持经中国外交部认证的结婚公证书到韩国驻华使馆申请领事确认。 在中国进行结婚登记时应准备的材料: -中国人: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健康证明 -韩国人:护照,户籍誊本公证书,外国人居留证或身份证明,健康证明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的程序,中国当事人与韩国人结婚需要经过一系列的公证和认证流程。中国当事人需办理未婚公证并获得中国外交部及韩国驻华使馆的认证,而韩国当事人则需办理婚姻状况证书的领事确认,并递交至中国驻韩国使馆办理认证。最后,双方需携带经认证的结婚公证书前往中国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登记。办理过程中,双方需准备相应的材料,如户口簿、户籍证明、护照等。通过以上步骤,双方可完成结婚登记并获得领事确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章 婚姻家庭 第二十六条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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