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是什么 |
释义 | 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况出现原因: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二、特定承受。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 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权行为; (3)不当得利;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债权债务混同有什么法律后果,债权债务发生混同的原因有 当发生债权债务混同之后,原则上原来的债权债务消灭。 债权债务混同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一人; 2、债权与债务同归一人; 3、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一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什么情况下债权债务中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怎么办 因债权人的原因无法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中止履行或将标的物提存。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债权债务抵消的条件是什么 可以互相充抵。 一、破产抵消权成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破产债权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受理后发生的债权,本身不属于破产债权,更不允许抵消; 2、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债务必须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发生在受理后不允许抵消,债务人必须向破产企业支付。 二、除了上述条件外,为了防止双方当事人出于故意而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新企业破产法从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对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作出了限制: 1、债权人已知破产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 2、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已知该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不得抵消。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