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民法典》中对表见代理有明确的规定,其具体内容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
 (一)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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