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新参保单位可于每月5日至当月月底期间携《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以及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地方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结算中心(结算大厅3至9号柜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表》,办理单位登记,由结算中心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正本及纸质副本)。 2、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必须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结算中心填报《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申请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