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黄山政府信息公开 |
释义 | 本文旨在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是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并且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分析 第一章总则 为了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制作、形成、获得或掌握的以纸质、胶片、磁带、磁盘以及其他载体反映的内容。 第三条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室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市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国家保密局以及其他相关行政机关为成员单位,负责研究、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问题。领导小组下设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保管、维护、更新或督促有关机构保管、维护、更新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受理和处理向本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国家安全、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虽说全国政府都已经开展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化工作,但其实这些工作内容由于地方的适应性可能会为了在地方的更好开展进行一些改动,这些改动的内容就导致了各地的政策不同,所以我们还是应该熟知当地的政府信息公开化政策。 拓展延伸 黄山市政府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黄山市政府向公众公开了政府信息,包括政府机构设置、主要职责、行政管理权限、人员编制、政府会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状况、人口、民族、宗教、社会团体、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工资、福利、奖励等。此外,黄山市政府还积极回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政府信息网站和其他新闻媒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这些措施的实施,有助于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质量和效率,加强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和沟通。 结语 本办法旨在推进政务公开,增加行政活动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分别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和原则。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行政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和提供政府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要求公开政府信息、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市政府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政府信息公开活动的正常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五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向受益人告知其资助标准、工作流程和工作规范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六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七十一条 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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