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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分别是什么?
释义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的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主要是指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出于故意,但他对于发生飞行事故的严重后果则是过失的,即他应当预见而未预见到可能发生严重后果,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了严重的后果;如果出于故意,就不构成本罪,而属于其他犯罪了。
    (二)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空中运输活动中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地说,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三个因素组成的。
    1、航空人员必须有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与飞行安全有关的规章制度,例如,航空维修人员不认真检查、维修航空器,未及时发现航空器的故障;领航员领航不正确,飞机起飞前,机长不对航空器进行全面检查,飞机遇险时机长未采取必要的挽救措施;机组人员未经机长批准擅自离开航空器等等。
    2、必须造成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所谓重大事故,根据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是指造成死亡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失踪,该机机上人员在三十九人以下;或者飞机迫降到无法运出的地方。所谓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飞机等航空器或者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遭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如果造成了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给予处罚。如果只有航空人员的违章行为,没有实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则对行为人予以行政处分,不能追究其处罚。按照民航飞行事故划分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基本犯罪构成中的重大飞行事故中已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况,而且最多可致三十九人死亡。这就是说,造成一至三十九人死亡,居于重大飞行事故,应适用第一档法定刑,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档法定刑的适用条件仍然是造成人员死亡。这样一来,造成人员死亡的,既可适用第一档法定刑,也可适用第二档法定刑。这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解决,有待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解释。
    3、严重后果必须是违章行为引起的,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以上3个因素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不可分割、缺一不可。
    一、劫持航空器罪什么意思
    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劫持航空器罪的行为对象是航空器。一般认为应当针对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但窃走没有人在内的航空器的,不构成本罪。《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当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在任何情况下,使用的期间包括航空器在飞行中的整个时间。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属于正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另外,作为本罪对象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航空器,也可以是国家航空器(如用于军事、海关、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劫持航空器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航空器实施暴力袭击或采用杀害、伤害、殴打、捆绑、监禁、扣押等危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的方法,使机组人员或者旅客不能反抗或者不敢反抗。所谓胁迫,是指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机组人员或者旅客不敢反抗。所谓其他方法,其范围并无特别限制,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的其他使行为人实现强行控制航空器意志的方法。所谓劫持,是指行为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实际控制航空器的行为,如强迫航空器改变飞行路线、强迫航空器改变着陆点等。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控制了航空器或者控制了航空器的航行,即成立本罪既遂。
    劫持航空器罪的主体为任何达到负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并且,外国人劫持飞机后进入中国境内的,中国《刑法》具有管辖权。另外,犯本罪的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至于本罪的刑罚处罚方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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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5:2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