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处罚追诉的时效是六个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安子行政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双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 "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为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治安案件追诉时效怎样计算 治安案件追诉时效一般从违法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违法行为发生后至被公安机关处理前的一定期限被称为追诉时效。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其他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被侵害人在违法行为追究时效内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追究时效的限制。
该内容由 周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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