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家庭房产继承问题 |
释义 | 多子女继承房产平等分配,但特殊困难者可适当多分。有抚养能力者不尽义务可少分。继承人可协商平均或不平均分配遗产。根据《民法典》,继承按顺序进行,首先配偶、子女、父母,其次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养兄弟姐妹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 1、多个子女继承房产一般平等分配。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该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2、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经过协商一致,可以平均分配遗产,也可以不平均分配遗产。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拓展延伸 家庭房产继承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案 家庭房产继承的法律纠纷及解决方案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继承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在房产继承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亲属之间的争议,如继承份额分配不公、继承权的确认等问题。为解决这些纠纷,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起诉或调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也可以通过协商、遗嘱规划等方式,提前规避潜在的纠纷。在解决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的解决方案的达成。 结语 合理分配遗产是家庭房产继承的关键。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人之间应平等分配,但对于有特殊困难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适当多分配一些遗产。同时,对于有抚养能力和条件的继承人,如不尽抚养义务,在遗产分配时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选择平均或不平均分配遗产。在解决家庭房产继承纠纷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寻求专业法律意见,以确保合法权益的保护和公正解决方案的达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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