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是哪些 |
释义 |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各的行为。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犯罪构成: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行为损坏的对象是已投人使用或正待使用的电力设备、燃气设各或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现实生活中,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不仅使易燃易爆设备本身遭到损坏,而且常常引发火灾、爆炸事故,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和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过失损坏易燃易爆易燃易爆设备。也就是说,过失损坏的如果不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如库存的、废弃的、正在生产中的或修理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则不成立本罪。 根据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过失损坏了电力设各、燃气设备、易燃易爆,并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已交付使用等关涉公共安全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指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破坏上述设备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严重后果。如果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主观上既非出于故意,也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量刑标准: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典第119条第2款的规定,犯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立案标准中对本罪的界定标准: 注意区分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界限。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与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侵害对象相同,都危害公共安全。二者的主要区别是: (1)对犯罪结果要求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只要行为人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并足以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无论严重后果实际是否发生,均构成犯罪,而且是犯罪既遂。而本罪则要求必须发生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如果实施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过失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 (2)主观罪过不同。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行为人对其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明知的,并且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属于故意犯罪。本罪属于过失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引起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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