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婚同居如何解除关系 |
释义 | 未婚同居一般由双方自行解除关系即可。但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应当按事实婚姻处理。即双方能够就离婚等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并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双方无法协商的,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同居关系。 一、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怎么分割 解除同居关系时财产的分割方式: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同居关系产生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个人财产不予分割,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财产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双方协商优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 二、俩人没登记离婚了怎么办理 俩人没登记属于同居关系而不是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分手即可。 但是如果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没有领结婚证但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之间的关系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想离婚的要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需要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后法院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立案调查,最后双方等待开庭审理即可。不过如果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则双方不具有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三、没领结婚证的婚姻怎样离婚 没领结婚证的婚姻离婚的方式: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双方无需办理离婚手续,可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但若双方1994年2月1日后同居,构成事实婚姻的,可共同向婚姻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需先补办结婚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先行调解,调解无效且确认感情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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