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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市南区残联办理残疾人证流程
释义
    本文介绍了残疾人证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和注意事项。申请人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和半年以上的居住证(非户口所在地的申请人)。办理程序包括网上申请和窗口申请,网上受理后,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网上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
    法律分析
    一、申请条件
    残疾人证的办理需满足自愿、属地管理以及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且符合残疾标准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精神及多重残疾人,均可申领残疾人证。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
    4、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5、非户口所在地的申请人,还须提供半年以上的居住证。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1、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网络“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自行提交办理残疾人证申请,下载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申请人须认真阅读申请类型残疾鉴定所需准备的材料和必备条件说明,将申请材料准备齐全,拍照上传提交申请网上预审。
    2、窗口申请。申请人(或监护人),需持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街镇或区市残联(城阳区、莱西市可直接到评定医院)提出办证申请。
    申请人确实行动不便,可亲属代为办理申请。
    (二)受理
    1、网上受理。办证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网上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进行下一流程。
    2、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以下简称评定表,见附件2)。受理人将相关信息录入中国残疾人服务平台残疾人证系统(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系统),并告知申请人残疾评定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申请人不符合申请主体资格、不同意对残疾评定结论进行公示(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除外)、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予受理。
    (三)评定
    申请人持身份证和《评定表》到指定机构进行评定。评定医生按照残疾标准作出明确的残疾类别和等级评定结论,填写评定表并加盖公章。
    (四)公示、审核、批准
    工作人员定期到指定医院取回评定表,凡是符合评定标准的,均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申办材料全部提交分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录入、打印残疾人证,加盖印章。
    评定结论不符合残疾标准者,不予办理。
    (五)发放、存档
    残疾人证发放根据申请人意愿可快递邮寄给本人或经街镇残联、社区(村)逐级发放到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行领取。
    区市残联将申请表、评定表等相关材料存档、长期保存。
    四、办理地址
    市南区残疾人联合会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福州北路131号
    上班时间: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拓展延伸
    青岛市市南区的残疾人证申请条件根据《青岛市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户籍在青岛市市南区的残疾人;
    2.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该证在有效期内;
    3. 需要办理青岛市市南区残疾人证的残疾人。
    申请人需要前往青岛市市南区的残疾人联合会或者青岛市市南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理残疾人证申请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青岛市市南区的残疾人联合会或者青岛市市南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应当予以办理,并发放相应的残疾人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青岛市市南区的残疾人联合会或者青岛市市南区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全或者重新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直到符合条件的申请被批准为止。
    结语
    申请残疾人证需要满足自愿、属地管理以及按照残疾标准评定核发的原则。申请人需要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3张两寸近期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以及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对于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网上申请或窗口申请。网上申请需要填写《申请表》和《评定表》,窗口申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并填写申请表和评定表。受理后进行评定、公示、审核、批准和发放等流程。办理地址为市南区残疾人联合会,上班时间为周二、周四上午9:00-11:30。
    法律依据
    残疾人保障法(2018-10-26)\t第二十七条\t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所在单位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对残疾人开展扫除文盲、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和其他成人教育,鼓励残疾人自学成才。
    社会保险法(2018-12-29)\t第三十一条\t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2007-02-25)\t第十三条\t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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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4:4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