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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需要告知吗?
释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批准、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同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法律分析
    行政强制措施前是需要告知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规定有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前是否需要告知的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拓展延伸
    行政强制措施下的告知程序是否必要?
    在行政强制措施下,告知程序的必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告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依据和合法性。通过告知程序,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可以提前知悉相关信息,有机会进行辩护和申诉。这不仅符合法治原则,也保障了行政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行政强制措施下的告知程序是必要的,它为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提供了合法权益的保护,确保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结语
    行政强制措施前的告知程序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必要步骤,其法律依据为《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告知程序的目的在于确保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充分了解其权利和义务,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依据和合法性。通过告知程序,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有机会进行辩护和申诉,保障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因此,在行政强制措施下,告知程序是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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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8:4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