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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人应该如何处理离婚问题?
释义
    军人离婚案件需经部队政治机关审查,无效后由法院审理;非军人提出离婚需得到军人同意,若感情破裂或军人有重大过错,可通过军队政治机关调解或判决离婚。
    法律分析
    (1)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再由部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须经军人同意。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婚姻已不能继续维持的,经调解和好无效,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问题
    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敏感的议题。在军人离婚后,财产分割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以及军人特有的福利和补偿。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而个人财产则归属于各自所有。然而,军人的特殊身份可能使得财产分割变得更加复杂,例如军人福利和补偿的分配问题。此外,抚养权问题也需要被认真考虑,特别是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责任。在解决这些问题时,法律的指导和专业的法律建议非常重要,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结果。因此,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进行处理。
    结语
    在军人离婚案件中,不同情况下的处理程序有所不同。对于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或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需要经过部队政治机关的审查和调解,并在无效时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而对于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则需要得到军人的同意。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或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经过调解无效,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将进行思想工作,最终决定是否准予离婚。此外,军人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与抚养权问题也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这些问题时,法律的指导和专业的法律建议至关重要,以确保公正和合理的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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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7:3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