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燃气公司作为燃气供给方及民用IC卡燃气表具的提供方,不仅是燃气的供给者,还是每个燃气用户的燃气表具的安装、校对及日常检测、维护的管理者,因此燃气表具的质量及日常检测维持与用户无关;并且,因燃气表具故障原因造成的电子显示部分与机械计量部分不一致,燃气公司又无证据证明其主张,即燃气公司对主张按照机械部分的读数收取燃气费,负有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