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女方在没有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堕胎,是否侵犯了生育权? |
释义 |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女性有生育的自由,男性不得干预。妻子有权决定是否堕胎,丈夫无权阻止。妻子擅自堕胎可构成离婚理由,但男方需等待六个月后提出。未婚同居情况下,女方堕胎男方无权主张损害赔偿。侵害生育权是民事违法行为,可追究责任。生育权是公民的基本人权,可通过诉讼维护。 法律分析 不侵犯,一般来讲,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协商一致时,方能共同行使这一权利。但由于自然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当享有生育的最后决定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则丈夫也不得以其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生育的权利不受包括丈夫在内的任何人的干预。另外,也需要指出的,女性承担了生育活动中绝大部分的负担与风险,而男性的负担不如女性那么重。因此当男女双方之间的生育权产生冲突时,基于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及怀孕妊娠过程中所受的风险,往往都是由男性做出让步。 那么回到这个问题,在妻子怀孕过程中,如果妻子擅自决定堕胎,同样生育的天平就应当倾向妻子,也即丈夫无权阻止。这是我国《民法典》的立法原意,丈夫不得以妻子擅自堕胎流产侵犯丈夫的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 最后需要明确的是,妻子擅自堕胎的行为完全构成双方离婚的理由。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方在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主张。因此,丈夫只能在妻子堕胎起六个月后提出离婚的请求。 其实,司法实践中早有判决认为,男女公民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该权利。特别需要提醒的是,对于未婚同居的情况也同样道理,在恋爱中,女方擅自堕胎的,男方同样不得以侵害其生育权为由主张损害赔偿。相反,女方则有权终止妊娠,并可以要求男方承担必要的费用。 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作为一种带有自然属性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人权,从属于公民人身权。当遇到侵害了生育权这种情况,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 结语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然而,妇女作为生育的主体,应当拥有最后的决定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女性有生育自由,不受任何人的干预。在生育权产生冲突时,男性应作出让步,尊重女性在生育中的贡献和承担的风险。妻子擅自决定堕胎时,丈夫无权阻止,但此行为可成为离婚的理由。对于未婚同居情况,女方同样有权终止妊娠,并可要求男方承担费用。侵害生育权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该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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