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注册合伙企业需要什么材料 |
| 释义 | 注册合伙企业需要以下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4.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8.合伙人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需要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10.《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1.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一、合伙人出资方式主要有哪些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二、合伙人是否能以劳务出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人是可以以劳务作为出资。需要注意的是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作为出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这是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在出资方式上的唯一差别,不能通过合伙协议排除。以劳务作为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除了可以用劳务出资,还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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