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淫秽物品传播罪如何判断是否构成? |
释义 | 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及立案标准:“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立案标准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点击数、会员注册数、违法所得等情形。达到一定标准即可定罪处罚,且数量或数额达到一定倍数可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 法律分析 一、传播淫秽物品罪如何看是否构成犯罪? 同时具备以下构成要件的就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结语 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明确,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立案标准根据具体情形确定,包括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数量或数额要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达到一定标准,将被认定为情节严重或情节特别严重,并依法予以定罪处罚。对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打击,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风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v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五条 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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