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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私利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犯罪
释义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包括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贪污也构成贪污罪。同时,国有单位内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也构成贪污罪。此外,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不交公也属于贪污罪。
    法律分析
    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侵吞”,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用秘密获取的方法,将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行为。“骗取”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欺骗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其他手段”,是指侵吞、窃取、骗取以外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手段。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委托人员”,是指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而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但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因受委托而使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同样的非法占有管理、经营的国有财物的便利条件,具有同样的社会危害性,所以对其行为应当以贪污罪论处。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贪污罪的共犯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结语
    依法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进行追究,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的重要举措。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以及与其勾结的共犯,都应依法以贪污罪论处。同时,对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国有单位中的人员,以及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者也应定罪处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不交公而接受礼物的行为,若数额较大,同样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这些措施旨在维护公共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二)承担国家任务或者参加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可以使用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技术制作电子笔录等材料,可以使用电子印章制作法律文书。对案件当事人进行电子签名、电子指纹捺印的过程,公安机关应当同步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百八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35号)和2007年10月25日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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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7:4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