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分为两部分,前四条是为了约束法官与律师业外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后四条是为了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接触交往行为,如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法律依据: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与律师交往八条禁令》 划定了法官与律师交往行为的八条红线,分为两部分,前四条是为了约束法官与律师业外的不正当交往行为,如严禁收受、租借律师的财物,严禁参加由律师出资的各类非公务活动,严禁通过律师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承办律师与本人有特定关系、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案件;后四条是为了严格规范法官与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接触交往行为,如严禁为当事人推荐律师或为律师介绍代理案件,严禁私自会见律师或违规为律师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意见,严禁向律师泄露审判工作秘密或接受律师请托过问案件、打探案情,严禁外出办案与律师同吃、同住、同行,或由律师支付应由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