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食品生产经营者一般性义务:(一)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二)对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的要求(三)对食品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的要求(四)对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五)对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要求(六)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卫生的要求(七)对食品贮存、运输的要求(八)对直接入口的食品包装的要求(九)对洗涤剂、消毒剂的安全要求(十)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与操作卫生的要求(十一)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十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报告义务(十三)法律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