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终结后移送到检察院哪些材料? |
释义 | 根据法律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相应的材料移送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根据材料进行审核,并且最终做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侦查终结后公安机关应移送给检察院的材料有以下5个: 1、起诉意见书;共同犯罪案件的起诉意见书,应当写明每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具体罪责和认罪态度,并分别提出处理意见。附带民事诉讼应在起诉意见书中说明。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诉讼卷的所有材料和证据。 3、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4、认罪认罚的资料;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5、速裁程序的建议;认为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 6、附带民事诉讼的材料。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材料。 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应当将上述6个方面的资料移交检察院,由检察院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对案件做出最后的认定。这种侦查权和起诉权的分离,体现了现代刑事司法制度互相制衡的一面。其中辩护律师的意见应该同时提交检察院进行审查的规定,体现了律师在案件侦查阶段细致辩护可以进行的有关工作,值得辩护人认真研究和充分使用,使公安侦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不再流于形式,细致的技术性辩护开始于侦查阶段!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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