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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案收尾手机还要归还吗
释义
    涉案取证的手机如果确实是犯罪相关的,公安部门是有权不归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一、进看守所手机要如何处理
    进看守所手机如何处理,需要分情况来确定:第一、如果手机作为犯罪工具,则会予以没收,经法院判决后上交国库。第二、若手机不作为犯罪工具,将会由办案单位或者看守所代为保管,在合适的时间通知家属领回或者出所时发还。第三、其他私人物品会有看守所开具一式三份扣押物品清单,在该人出所时持清单,领回扣押物品。
    二、发还物品法律条款
    发还物品法律条款如下: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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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4:3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