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法》的忠实义务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以及挪用公司资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如实出资,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