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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非法倾倒一般固废怎么处理?
释义
    非法倾倒一般固废,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并可追究刑事责任。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
    (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
    (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
    (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
    (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回答涉及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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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3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