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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如何处理?
释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当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从办理治安案件的过程来看,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询问查证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在办理治安案件时,采取刑讯逼供、打骂、侮辱等手段的;违反法律规定,对不应当给予拘留处罚的给予拘留处罚;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违法处理收缴、扣押的财物等。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有上述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首先应当赔礼道歉;然后对于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不管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违法,还是办理治安案件的人民警察行使职权违法,只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都有权要求赔礼道歉,要求依法予以赔偿。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发生国家赔偿的原因,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仅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侵权行为,不发生国家赔偿问题,而应当由该机关或者该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损害后果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另外,侵权行为要发生损害后果,且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国家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也不发生国家赔偿的问题。关于损害,必须是现实的、直接的损害,对将来有可能受到的损害则不能包括在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赔偿请求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直接向作出具体决定的有关公安机关提出,公安机关经核查后,认为其请求合理的,应当对本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因违法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予以赔偿。二是,在依法向有关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经复议认为原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是错误的或者有违法的情形,在作出撤销、变更原行政决定或者确认原行政决定违法的同时,决定原作出行政决定的公安机关予以赔偿。三是,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在行政机关不予赔偿时,单独就损害赔偿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判决原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此外,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机关赔偿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民警察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这样可以对人民警察依法办案起到更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根据国家赔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赔偿金,特别是对人身造成损害的,都应当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对于其他的责任形式,要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原财产仍在的,或者恢复原状比较容易的,可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对于非法处以的罚款、非法扣押的财物以及非法追缴的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如果应当返还的财产有损坏的,应当恢复原状;无法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的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应当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对于违法吊销许可证的,应当赔偿所引起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以及其他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直接损失。对于错误拘留或者违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需要赔偿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违法违纪的,哪些人有权检举、控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中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这一规定包含有以下几层意思:一是,检举、控告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者知道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办理治安案件不严格执法或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检举和控告既可以口头形式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这样有利于方便群众,也有利于及时纠正不严格执法的行为和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检举、控告的内容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即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出现的不严格执法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三是,接受检举、控告的机关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这里的行政监察机关,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就是监察委员会。四是,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告知检举人、控告人。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检举、控告,也不能置之不理,应当及时转交有权的机关处理。
    负有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不履行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职责的部门或者组织,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致使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法失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根据身份的不同,给予不同的处分。如果被处分人是公务员的,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如果被处分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构成犯罪的,要根据犯罪情节,根据刑法的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一般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等。
    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处分哪些人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除人民警察个人可能有违法的情形外,公安机关以单位名义作为执法主体时,也同样有可能出现违法行为的情况,如个别公安机关不执行罚款收缴与罚款决定分离制度,私设小金库,私分罚款等。这时,就面临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16条的规定,办理治安案件的公安机关有所列举的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作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处分的对象是责任人员。责任人员有两种:一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要是指在以单位名义作出决定时起决策、领导作用的人,一般是单位的领导或者负责人。如公安局的局长、副局长等。二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指直接负责办理某项事务或者某个案件的人民警察,即通常所说的“经办人”。如果公安机关作出错误决定,经办人有过错的,经办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如何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护的方式有主动维权和被动维权两种。主动维权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主动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在医疗过程中完善和保全依法行医的医疗文件,减少和避免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充分应对医疗纠纷诉讼的行为。
    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损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残疾人,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虐待残疾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奸淫因智力残疾或者精神残疾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残疾人的,以强奸论,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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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3:1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