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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罪和抢夺罪有何不同?
释义
    【法律分析】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抢夺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公开夺取被害人管理和支配之下的财物。被害人通常处于案发现场,且能够立即获知财物被夺取的事实,但往往来不及阻止或反抗。抢夺不一定要乘人不备,即使在被害人高度防备时抢夺的,也不影响抢夺罪的成立。抢夺也不一定要有暴力,未使用暴力而直接取得他人财物的,也可能构成抢夺罪。例如,利用被害人骑车被绊倒而无法动弹之机,不顾其呼喊而当面拿走其掉落在地的钱包的,也构成抢夺罪。如果行为人使用了暴力,则暴力应当仅限于对物实施而不能对人实施。抢夺行为应当是当着被害人或者他人的面实施,否则难以认定为公然。抢夺的对象为他人占有的动产,并且是有形物。构成本罪,还要求公然夺取财物数额较大。根据2013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8万元以上、20万元至4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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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0:38: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