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对于发票已抵扣但对方要红冲的情况,应该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中填写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根据信息表做进项税额转出。信息表传送给主管国税局,系统自动审核后,生成信息表编码,传送给销售方,销售方根据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发票联和抵扣联交购买方做红字账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