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州申请加拿大商务签证所需材料 |
释义 | 加拿大商务签证申请所需资料包括:护照、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因私护照、两寸白底彩色近照4张、名片、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个人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清晰复印件,在职证明一式两份(需注明单位名称、本人职务及收入、旅行时间、负责人职务、签字以及电话、传真和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号,并注明担保申请人按期回国);不少于六万元以上存款证明原件或定存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资产证明原件;机动 法律分析 加拿大商务签证申请所需资料包括: 1. 个人身份证明: - 护照(原件) - 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因私护照原件 - 如果持有旧护照,请提供旧护照的原件,并提供公安机关开具的丢失证明。 照片(原件) 两寸白底彩色近照4张(同护照规格照片)。 名片(原件) 如有,可提供2张。 户口本(原件) 全家户口本整本复印件(包括迁出、注销页),若配偶及子女不在同一户口本,请一同提供配偶及子女户口本整本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结婚证(原件) 已婚者请提供婚证复印件(若离异请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调解书复印件),若证件丢失需在派出所/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 申请表(原件) 填写完整的个人资料表。 二、工作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 如申请人在所在单位为企业单位,请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用A4纸复印,有年检记录(需加盖公司红色印章)。 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如申请人在所在单位为企业单位,请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清晰复印件,用A4纸复印,有年检记录(需加盖公司红色印章) 备注:营业执照与组织机构代码证任选其一提供即可。 在职证明(原件) 1、在职证明一式两份,中文一份,英文一份 2、使用公司正规抬头纸打印,加盖公司红章 3、在职证明内容需包括:单位名称,本人职务及收入,旅行时间,负责人职务,签字以及电话,传真和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机构代码证号.并需要注明担保申请人按期回国 4、同一单位的申请人必须以名单的形式打在同一份抬头纸上,而且每人都要提供担保原件 5、如无法提供"在职证明",请提供公司空白抬头纸4张,并加盖公司红章 邀请函(原件) 自备邀请函原件或复印件,内容包括访加拿大目的、日期、详细联系地址、电话号码、联络人姓名、出访人姓名、职位及费用、保险承担问题。 三、资产证明 存款证明(原件) 1、不少于六万元以上"存款证明"原件。 2、"存款证明"需为银行标准格式,有正确的英文译文,不可手写。 3、"存款证明"的到期日需冻结到回国之后30天。 4、"存款证明"原件需递交使馆,使馆不予退还,到期自动解冻。 定期存单(原件) 如有,请提供定存复印件. 活期账单(原件) 申请人本人名下银行卡近3-6个月对账单原件,要求银行出具并盖章,体现户主名字,卡号等信息,余额越多越好 车产证明(原件) 机动车所有权证或行驶证原件。(可选) 房产证明(复印件) 房产证复印件。(可选) 四、其他 1、请尽量提供包括房产、车产、股票交割单、信用卡对账单等的其他财产证明,更多的财产证明将会对获得签证产生更积极的影响。 2、已工作人士,请尽量提供近三月工资单。 3、个体户须提供最近纳税证明。 4、过往的能够证明你出过国的旅游文件,比如签证复印件、酒店订单、机票、相片等。 拓展延伸 根据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发布的《加拿大商务签证指南》,申请加拿大商务签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护照:必须是有效护照,有效期至少为6个月。 2. 签证申请表:可以在IRCC的官方网站上下载并填写签证申请表。 3. 护照照片:需要提交1张符合规定的护照照片。 4. 行程安排:需要提交一份商务行程安排,证明将前往加拿大进行商务活动。 5. 公司注册证明:需要提供加拿大公司的注册证明,证明自己在加拿大有合法经营的身份。 6. 商务活动计划:需要提供详细的商务活动计划,包括活动目的、时间、地点、预算等。 7. 付款证明:需要提供付款证明,证明已经支付了行程安排和签证费。 8. 其他文件和资料:可能需要提供其他文件和资料,具体要求可以在IRCC的官方网站上查看。 如果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可能会导致签证申请被拒绝。因此,在申请加拿大商务签证时,请务必准备齐全所有必要的材料,以避免签证申请被拒绝。 结语 加拿大商务签证申请所需资料包括:1. 个人身份证明:护照、有效期超过6个月的因私护照、护照照片、两寸白底彩色近照4张、名片、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已婚者提供婚证复印件,若离异请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法院调解书复印件,若证件丢失需在派出所/民政局开具相关证明)、申请表;2. 工作证明: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在职证明;3. 资产证明:存款证明、定期存单、活期账单、车产证明、房产证明(可选)。其他财产证明、信用卡对账单等可提供则提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七章 对外事务 第一百三十九条 中央人民政府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给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其他旅行证件。上述护照和旅行证件,前往各国和各地区有效,并载明持有人有返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利。 对世界各国或各地区的人入境、逗留和离境,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可实行出入境管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十五条 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章 文化和社会事务 第一百三十二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改善原在澳门实行的对教育、科学、技术、文化、体育、康乐、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等方面的民间组织的资助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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