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灵活就业人员在申报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可结合本人实际收入情况,在月缴费基数3269元至17284元之间选择申报缴费基数,如果灵活就业人员在8月之后需要使用新的缴费基数且不调整1-7月缴费基数,请于8月15日之前至代征机构进行调整基数申请。 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第二条 第二款 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并提高缴费补贴标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和财力状况,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标准,对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将原有政策中“缴费800元、1000元补贴60元,1500元补贴70元,2000元政府补贴80元”,统一调整为“缴费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政府补贴80元”。执行起始时间为2019年1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