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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潍坊市鲁通卡使用注意事项
释义
    本文介绍了使用鲁-通卡时需要注意的事项。用户必须在高速公路入口车道进行写卡,以便在出口使用该卡进行缴费。持有鲁-通卡的车辆无需再领取通行卡,但其他车辆不能使用不记名式鲁-通卡。使用鲁-通卡B卡时,请及时充值,以避免卡内余额不足以交纳当次通行费。请妥善保管鲁-通卡,避免损坏或暴晒。客车用户从不停车车道入、出收费站时,应将鲁-通卡正确插在电子标签内。电子缴费交易失败时,请驶入人工车道用现金交费。
    法律分析
    鲁-通卡使用注意事项:
    在使用鲁-通卡时,用户必须在高速公路入口车道进行写卡(在人工收费车道刷卡,不停车收费车道自动写卡),以便在出口使用该卡进行缴费。
    2、持有鲁-通卡的车辆,无需再领取通行卡。在联网高速公路人工收费入口车道,如收费人员递交通行卡(特别是在收费员还未接受鲁-通卡,就直接递交通行卡时),请务必要求收费人员刷鲁-通卡,不要领取通行卡,但收费人员充分说明理由的除外。如果入口已领取通行卡,则出口只能在人工收费车道用现金交纳通行费。
    3、鲁-通卡A卡和记名式鲁-通卡B卡,与办卡车辆为绑定关系,其他车辆不能使用。不记名式鲁-通卡B卡不与车辆绑定,但在通行高速公路时,一车只能用一卡,一卡只能用于一车交纳当次通行费。
    4、使用鲁-通卡B卡时,请及时充值,以避免卡内余额不足以交纳当次通行费。当鲁-通卡B卡内余额不足以全额支付通行费时,应现金足额支付通行费,不享受鲁-通卡B卡的折扣优惠。
    5、请妥善保管鲁-通卡,请勿折皱、撞击、刻、划鲁-通卡,请勿将鲁-通卡置于高温、高湿、腐蚀性或强磁环境中。避免长时间将鲁-通卡插在电子标签中和暴晒造成卡片损坏。
    6、客车用户从不停车车道入、出收费站时,把鲁-通卡正确插在电子标签内。
    7、电子缴费交易失败时,请驶入人工车道用现金交费。
    拓展延伸
    鲁通卡是一种非接触式智能卡,具有存储用户信息、进行交易和查询等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使用鲁通卡等非接触式智能卡作为行驶记录和证明,应当符合一定的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等合法证件,并保持车辆的行驶状态良好。同时,驾驶员也应当妥善保管鲁通卡等非接触式智能卡,避免信息泄露和丢失。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应当随时关注路况和交通信号,确保车辆行驶的安全和畅通。如果驾驶员使用鲁通卡等非接触式智能卡进行行驶记录和证明,应当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员应当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损毁鲁通卡等非接触式智能卡,不得使用非正常手段获取行驶记录和证明。
    综上所述,驾驶员使用鲁通卡等非接触式智能卡作为行驶记录和证明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并遵守交通规则和法律法规。
    结语
    鲁-通卡使用注意事项,请务必仔细阅读。使用鲁-通卡时,必须在高速公路入口车道进行写卡,以便在出口使用该卡进行缴费。持有鲁-通卡的车辆无需再领取通行卡,但需注意在联网高速公路人工收费入口车道时,收费人员需刷鲁-通卡,不要领取通行卡。同时,请妥善保管鲁-通卡,避免损坏或影响使用。
    法律依据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二章 定义和分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教育机构脱产就读的学生。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第五章 收单业务管理 第七十二条 收单银行应当明确收单业务的牵头管理部门,承担协调处理特约商户资质审核、登记管理、机具管理、垫付资金管理、风险管理、应急处置等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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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7:0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