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县公安局一般不能办身份证。身份证的办理机关是派出所并不是公安局,应该去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身份证的受理机关户籍科凭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办理;公安局是身份证的签发机关,并不是受理机关。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办理身份证申领人,应携带户口簿或原身份证到省内任一派出所户籍窗口核对人口信息,并免费拍摄制证相片。人口信息正确无误的,受理窗口受理后,需采集申领人指纹信息,打印《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