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关于无房户的认定,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国家没有统一的政策规定,各地认定的标准也不同。但总起来说是大同小异。根据各地政府的文件精神,比较一致的是: 1、无房产证即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无已核发房屋产权所有权证和已进行房屋产权预告登记房屋; 2、无事实拥有房屋,即实际拥有房屋产权但暂未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和未及时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房屋; 3、未享受过房改等福利分房; 4、没有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定向开发建设商品房、限价商品房等政府优惠性住房政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和以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解困住房,拆迁安置住房,政府或单位补贴的集资合作建房,农村批地建房,单位资助或给予补贴款购建的住房等); 5、无自有产权房屋并未承租公有房屋的家庭。 法律依据:《关于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第六条规定:严格商品住房销售管理。严格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实名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完善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选房制度,优先满足“无房家庭”自住购房需求。加强预售资金监管,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